霸王条款:商家发出交付通知就算业主默认收楼?

http://dg.house.sina.com.cn 2008年06月18日09:51  南方日报 刘慕华

  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交付日期起即视默认收楼?属无效条款!昨日,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霸王条款,但大部分霸王条款被写进格式合同里面,消费者很难辨别。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耐心看完所有条款,认为不合理的应及时提出。

  事件 未按时验收也视作收楼

  近日刘先生很苦恼,由于当时签合同时未仔细看条款,遇到了霸王条款,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去年5月份,刘先生买了一套带装修的商品房,当时由于工作很忙,而且对于合同条款很多都不熟,匆匆忙忙签了合同。哪知到近日收楼时,由于刘先生没有时间按照发展商发出的通知书日期前去验收,发展商于是称这也代表刘先生默认收楼。而刘先生发现自己这套带装修的商品房很多地方质量都不过关,比如卫生间防水做得不到位、墙面有些地方有小脱落等现象。

  刘先生觉得这种说法太无理,而当他准备跟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方面拿出当时双方签的合同,上面竟然有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交付日期起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风险亦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这让刘先生很无奈。

  律师 此类属无效条款

  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该条款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不细看的话根本就辨别不出它“霸王”在哪里。其实问题就出在处理方式那一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还应经过业主验收这一环节,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收,直至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他指出,经营者规定以一纸通知就算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第一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黄礼广律师介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而上述合同条款的意思表述是开发商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即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属无效条款,它剥夺了业主对商品房验收的权力,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而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业主有权拒收。

  消委会遇不合理条款应及时提出

  那么,消费者应该怎样预防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邓国平提醒,其实消费者只要多一点耐心,少一点粗心就可以避免了。

  首先,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耐心看完所有条款,应特别留意补充协议或补充说明里面的规定,遇到含糊不清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并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更正或签订补充协议,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将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写进合同。此外,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包括《住宅质量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另外《竣工备案验收表》和《房屋面积实测表》也很重要。对商品房验收时,要看房屋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关键在于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这方面要求较为专业,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验收前应多了解相关的知识。

  他还提醒消费者,应充分利用、积极主张,化被动为主动,消费涉及到自己的切身权益,应把握主导权,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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